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2023年度智慧警务
采购项目
比
选
通
知
书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编制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二、应当提供的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一章 比选邀请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采购人”)拟对“2023年度智慧警务采购项目”采用比选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二 、采购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智能门禁一体机 | 个 | 3 | 2进1出 1、当事人进 2、律师进 3、当事人及律师出 |
2 | 人脸识别通用闸机支架 | 个 | 3 | |
3 | 二维码刷卡面板 | 个 | 2 | 律师进、出用 |
4 | 身份证模块 | 个 | 1 | 当事人进用 |
5 | 访客登记一体机 | 台 | 1 | |
6 | 安防综合平台 | 套 | 1 | |
7 | 线材及辅材 | 批 | 1 | |
8 | 技术服务 | 套 | 1 |
三、资金来源及情况
财政资金,最高限价9.9万元。
四、采购项目简介
本次招标共1项,供应商可对该项目进行投标,凡获取比选文件的供应商,必须对所投项目中的所有货物及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并响应比选文件的要求。
详见比选通知书“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及其他商务要求”。
五、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比选在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cdxjfy.scssfw.gov.cn/index.shtml)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参加该项目的供应商应符合的要求为: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七、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施工、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比选通知书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比选通知书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八、比选通知书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比选通知书自2023年11月14日、15日、16日的9:00-17:00(北京时间)在新津区五津街道迎宾大道212号,导诉大厅获取。
本项目比选通知书无偿获取(比选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比选通知书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提供单位介绍信(需注明项目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经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注:身份证明文件带原件查验,采购人留存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单位介绍信,以上信息因经办人填写不完整或错误而造成的所有后果由经办人自行承担。
现场获取比选文件(请自带U盘拷贝比选通知书电子版本)。
获取本项目比选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严禁对外泄露比选通知书内容,如因泄露比选通知书内容,对采购人造成不良影响,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九、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3年11月17日14:30- 15:00(北京时间),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之前将响应文件送达比选地点,逾期送达或没有密封的将被拒绝。
十、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新津区五津街道迎宾大道212号,办公楼407会议室。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比选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恕不接待。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一、比选地点
新津区五津街道迎宾大道212号,办公楼407会议室。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地 址:新津区五津街道迎宾大道212号
联系方式:冯老师
电 话:028-80530800
第二章 比选须知
一、比选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
1. | 项目名称 | 2023年度智慧警务采购项目 | |
2. | 采购人 | 采购人: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地 址:新津区五津街道迎宾大道212号 联系方式:冯老师 电 话:028-80530800 | |
3. | 采购代理机构 | 无 | |
4.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5. | 确定邀请比选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比选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采购采取在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cdxjfy.scssfw.gov.cn/index.shtml)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参加比选的供应商。 | |
6. | 联合体比选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比选 | |
7. | 采购最高限价 | 人民币9.9万元,最后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 |
8. | 评标办法 | 最低价法。 | |
9. | 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 | 1、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9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95%,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比选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比选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比选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
10.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3、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4、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5、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少数民族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企业 在报价、技术、商务、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少数民族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三、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1、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按照6%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 |
1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2. | 比选情况公告 | 所有供应商资格性审查情况、比选情况、报价情况、比选结果等在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cdxjfy.scssfw.gov.cn/index.shtml)中予以公告。 | |
13. | 合同分包 |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本项目接受合同分包;具体要求如下: 1.供应商根据比选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2.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3.本项目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XXXX。 | |
14. | 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如涉及产品) (实质性要求) | 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如涉及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内产品的,响应产品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本次采购的产品若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所响应产品需提供国家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 |
15. | 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府采购政策 | 在报价、商务、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 |
16. | 进口产品采购 |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响应处理。 | |
17. | 比选有效期 | 响应文件开启之日起90天 | |
18.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且三部分应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一式1份(正本);报价文件一式1份。响应文件不退还。 | |
19. | 响应文件的签章、装订(实质性要求) | 1.按照比选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 2.响应文件须将“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报价文件”分册装订。 | |
20. | 响应文件封面及外层密封袋的标注 | 1.响应文件外层密封袋的封面上均应标明:采购项目名称、负责人或其代理人、供应商名称(盖章)、年月日。 2.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并加盖供应商印章。 | |
21. | 比选保证金 | 无 | |
22. | 履约保证金 | 按合同约定。 | |
23. | 采购文件咨询 | 联系人:冯先生 联系电话:028-80530800 | |
24. | 比选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冯先生 联系电话:028-80530800 | |
25.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cdxjfy.scssfw.gov.cn/index.shtml)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采购人处领取成交通知书。 联系电话:028-80530800 地址:新津区五津街道迎宾大道212号,办公楼407室 | |
26. | 供应商询问 | 联系人:冯先生 联系电话:028-62291848 | |
27. | 供应商质疑 | 所有质疑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质疑时间: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联系方式:冯先生 电 话:028-80530800 联系地址:新津区五津街道迎宾大道212号 邮政编码:610000 注:1、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在比选小组依法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质疑由采购人受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范围。 3、如有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所有质疑。 | |
28.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新津区财政金融局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
29. | 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 无 | |
30. | 构成比选通知书的其他文件 | 比选通知书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比选通知书的有效组成部分。 | |
31. | 成交服务费 | 无 | |
32. | 其他 | 比选通知书其他地方内容与本供应商须知附表表述不一致的,以供应商须知附表为准。 |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比选通知书仅适用于本次比选所叙述的采购。
1.2 本比选通知书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比选的采购人是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2.2本次比选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无 。
2.3供应商: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比选通知书,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比选费用(实质性要求)
无论比选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比选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联合体竞争性比选(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比选保证金
无。
8.响应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比选响应文件开启之日起90天。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比选通知书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比选通知书
1.比选通知书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1 比选通知书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比选的重要依据。比选通知书用以阐明比选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比选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比选通知书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比选通知书的全部内容,按照比选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比选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比选通知书的澄清和修改
2.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对比选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2.2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比选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获得了比选通知书的供应商,同时在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cdxjfy.scssfw.gov.cn/index.shtml)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比选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需要对比选通知书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申请,由采购人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3.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4.响应文件
4.1 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比选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4.2 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4.2.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外籍人士的,负责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4.2.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比选通知书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6.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比选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比选通知书约定为准。
7.响应文件格式
7.1 供应商应执行比选通知书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比选通知书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参加比选的供应商应按照比选通知书的要求,准备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分册装订。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一式1份(含正本1份);报价文件一式1份;响应文件不退还。所有响应文件须注明项目名称、分包号(如有)和供应商名称。
8.1 资格性响应文件:内容见比选通知书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及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供应商按照比选通知书要求应该作出的应答和承诺。
8.2 其他响应文件:内容见比选通知书第五章“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供应商按照比选通知书要求应该作出的其他应答和承诺。
8.3 报价文件:按规定载明响应价格。
8.3.1 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签章处签字或盖章。
8.3.2 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视为无效。
8.3.3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8.3.4 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
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将除报价文件以外的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10.响应文件的递交
10.1 供应商应在比选通知书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后送达比选地点,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10.2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1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1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1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
11.4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11.4.1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11.4.2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11.4.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1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比选及评审过程
比选小组的组建及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五、成交事项
1.确定成交供应商
1.1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2 供应商成交后,拒绝领取成交通知书的,比选采购单位将于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取邮寄、快递方式按照成交人响应文件中的地址发出成交通知书。
1.3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4.1 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1.4.2 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关于行贿犯罪记录的规定
政府采购活动中,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主体在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作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如果发现虚假承诺,作无效响应处理。
六、合同事项
1.签订合同
1.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2 比选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1.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比选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1.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1.5 比选通知书、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比选中的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合同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合同转包(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4.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5.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交纳以成交人和采购人合同约定为准。
6.合同公告
无。
7.合同备案
无。
8.履行合同
8.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8.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9.验收
9.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和招标文件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
10.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七、比选纪律要求
1.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比选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比选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比选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比选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八、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九、其 他
1.本比选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比选文件不再做调整。
2.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否则作无效处理。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比选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参加该项目的供应商应符合的要求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履行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中法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截止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报价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无。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1.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格式“1-3”;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格式“1-3”;
1.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格式“1-3”;
1.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格式“1-3”;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格式“1-3”;
1.7 截止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可提供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章格式“1-3”;
2.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无。
3.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代表参加比选时提供)或者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比选时提供);
二、应当提供的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具有类似效力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资格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二)资质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三)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无
注意:1.以上涉及到的承诺函可只提供本文件第七章中相关承诺函即可,供应商可不在另行提供。
2. 以上材料可提供影印件,原件备查。
3. 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的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施工方案及 其他商务要求
新津区人民法院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智慧警务系统正式上线运行的通知》要求,以及我院实际需求,拟在第二办公区改造智能闸机,实现当事人、律师的来院信息管理。
设备名称 | 技术参数要求 | |
1 | 智能门禁一体机 | 1、采用≥10.1寸TFT液晶屏,屏幕分辨率≥1280*800; 2、采用≥200万广角双目摄像头,支持白光、红外补光,宽动态对环境光线自动调节; 3、支持人脸、密码、二维码等多种识别认证方式,支持分时段开门; 4、支持面部识别距离0.3m-2.0m,适应0.9m~2.4m身高范围; 5、支持≥100050个用户(包括50个管理员)、≥100000张人脸、≥100000个密码、≥505000条存储记录(包括5000条报警记录); 6、支持活体验证检测,人脸验证准确率99.5%,1:N比对时间0.2S/人; 7、支持外接≥1个485读卡器、≥1个韦根读卡器,≥1路RS232、≥2个开门按钮、≥1个报警输入、≥1个报警输出,≥2个门锁信号输出, 1个百兆网口; 8、支持128个时间段,128假日计划,128个假日时间段、常开时间段、常闭时间段、远程开门时间段、首用户开门时间段等设置; 9、支持胁迫报警、 防拆报警、非法卡超次报警; 10、支持下发普通用户、VIP用户、来宾用户、巡逻用户、黑名单用户、残疾人用户; 11、具有防反潜、多重认证、远程验证、平台视频联动功能;支持首用户开门; 12、支持TCP/IP和WIFI接入网络,支持主动注册、P2P注册、DHCP 13、支持在线升级,USB升级; 14、设备支持断网模式下单机运行;联网模式下与后台通讯; 15、支持看门狗守护机制,保障设备运行稳定性; 16、支持提供第三方接入SDK,方便第三方平台开发接入; 17、支持手机照片、打印照片和视频防假等活体检测功能。 |
2 | 人脸识别通用闸机支架 | 18、外壳材料:铝合金; 19、安装方式:闸机安装。 |
3 | 二维码刷卡面板 | 20、支持读取二维码,需支持与智能门禁一体机联动,实现律师二维码识别。 |
4 | 身份证模块 | 21、定制身份证模块,需支持与智能门禁一体机联动,实现人证核验比对。 |
5 | 访客登记一体机 | 22、机柜:冷轧钢板,进口金属烤漆 ; 23、主机:工业级主板,CPU≥双核,内存≥8G,硬盘≥128G; 24、屏幕:双面同显; 主屏:21.5寸,分辨率;1920*1080 副屏:18.5寸,分辨率;1366*768,触摸技术:电容触摸;触摸有效识别≥1.5mm;响应时间≤5ms; 25、双目摄像头:彩色摄像头:200万像素,分辨率1920*1080,可调整上下角度; 26、身份证阅读器:内置身份证阅读器模块,支持身份证信息读取; 27、二维码扫码器:内置二维码扫码器对文件条形码; 28、声音:内置麦克风、喇叭; 29、需与法院智能访客管理系统同步联动,共享访客登记数据,并实现与中院敏感人员库对接; 30、需与最高法律师平台对接,支持律师扫码登记。 |
6 | 安防综合平台 | 31、嵌入式Linux一体机,30*24小时稳定运行; 32、模块组件化设计:可以随意组合成不同的产品,支持灵活扩展; 33、业务化首页设计:支持用户自定义配置业务数据展现,展示用户认为最重要的数据; 34、完整的一卡通业务: 一卡通集成停车场,门禁,考勤,消费,访客,梯控,巡更 真正实现一次发卡,各个系统都能使用; 35、丰富的智能化功能:支持IVS-B/PC等智能设备接入,实现全景拼接,人脸识别,人数统计; 36、丰富的地图应用:支持矢量,光栅,在线/离线GIS、3维地图等多种地图应用; 37、支持绑定模式下1500M码流的接入、转发和存储; 38、支持ONVIF、GB/T28181标准协议的设备接入; 39、支持GB/T28181、DB33等标准协议的平台接入; 40、支持B/S、C/S客户端,以及iphone、ipad、android等移动端应用; 41.具有双机热备配置,可对VIP、掩码,备机、备机的业务IP和心跳IP进行配置; 42.支持班次设置添加、删除、修改,包括普通班、三班倒、签到班、工时班、逆向班。 |
7 | 线材及辅材 | 43、线材、辅材等本项目所需材料。 |
8 | 技术服务 | 44、安装、实施、调试等服务。 |
1.工作时间:本项目在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内开展工作。
2.工作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按照合同约定。
4.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质量标准。
5.验收:
(1)验收由采购人组织,供应商配合进行。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和招标文件约定的要求进行验收。
(2)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采购人比选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比选文件与响应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较高的标准执行验收。
2.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售后服务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并指派专人负责与采购人联系售后服务事宜,须保证电话24小时畅通。
注:本章所有项目清单、商务要求都是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做无效响应处理。签订合同签,中标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给采购人进行核实,如不能提供,则视为无效投标,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比选通知书的资格性要求。
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能实质性偏离比选通知书的技术和商务要求。
三、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格式1-1
封面:
资格性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1-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供应商名称)处任(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XXXX(加盖公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说明:上述证明文件在施工响应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均应复印)或护照复印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时才能生效。
格式1-2-1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采购人名称):
本授权声明: XXXX(供应商名称)XXXX(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X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XXXXXXXX”项目(项目编号:X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采购、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单位盖章)。
日期:XXXX。
本人系 (供应商名称)的负责人,就参加贵公司组织的 (采购项目名称)比选项目的报价,签署上述项目的响应文件及合同的执行、完成、服务和保修,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后附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注:
1、供应商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格式1-3
承诺函
致: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比选通知书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履行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如对比选通知书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质疑,不存在对比选通知书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比选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截止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情况。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
供应商名称: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格式1-4
供应商商业信誉承诺函
致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本公司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的采购活动,现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川财采〔2015〕37号文第九条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公司的商业信誉及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公司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规定范围的失信行为,且被财政部门记入诚信档案 次(只计算响应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内的次数);(填写零、壹、贰、叁、肆...)
二、我公司 (填写“具有”或“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我公司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1、供应商存在以上第一条所述情况的,将按照川财采〔2015〕33号文的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2、供应商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格式1-5
1、包括但不限于本比选通知书第三章第四章供应商应当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
2、.......
封面:
其他响应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响应函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1.我方全面研究了“ ”项目比选通知书,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比选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比选通知书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比选通知书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用于比选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比选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比选,我方比选有效期为 90 天。
供应商名称:XXX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格式1-8
技术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比选通知书要求 | 响应说明 | 响应/偏离 |
1 | |||
2 | |||
3 |
注: 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报价或成交资格。
供应商: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格式1-9
商务要求响应/偏离表
项目名称:
序号 | 比选通知书要求 | 响应说明 | 响应/偏离 |
1 | |||
2 | |||
3 | |||
4 | |||
5 |
注: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报价或成交资格。
供应商: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1-10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如有)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及服务,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日 期:
注:
1.供应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中小型企业或监狱企业适用。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还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供应商为非企业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格式1-1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
日 期:
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投标人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提供此声明。
2.若未提供此表的则不享受残疾人企业价格折扣。
3.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
注:1.根据《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若未提供此表的则不享受监狱企业价格折扣。
格式1-13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全称)授权_________________ (全权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职务、职称)为授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的有关活动,并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进行报价。为此:
1.报价已全部响应本次采购文件。
2.报价总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
3.保证遵守采购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
4.保证忠实地执行买卖双方所签经济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5.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报价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6.本报价自响应文件开启之日起90天内有效。
7.与本报价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供应商(盖章):
全权代表(签字):
日 期:
第八章 评审方法
比选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74号)、《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川财采[2015]36号)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得违法评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一、比选程序
1.1供应商签到并递交响应文件。
1.2资格审查。
1.3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当场宣布资格审查结果,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1.4比选小组按照比选通知书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1.5比选小组编写评审报告。比选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投标报价金额排序,汇总比选小组成员报价,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第一排序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报价得分相同的,由比选小组组织供应商抽签确定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
1.6采购人根据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定,按总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2.1熟悉和理解比选通知书和停止评审。
2.1.1 比选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比选通知书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比选通知书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比选办法和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比选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比选通知书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比选通知书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比选通知书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比选通知书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比选通知书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6)比选通知书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比选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比选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比选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2.2.2比选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比选通知书的规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比选通知书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比选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比选资格。
2.2.3比选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并按照比选通知书的规定确定参加比选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比选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3比选。
供应商资格审查结束后,比选小组按照比选通知书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书面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比选通知书的,比选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供应商响应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检查时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1)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不足的;
(2)响应文件组成明显不符合比选通知书的规定要求,影响比选评判的;
(3)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报价货币、知识产权、响应有效期等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比选小组评判的。
(4)最后报价超过采购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相关报价不符合采购文件其他的报价规定的;
(5)经最终比选后,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仍不能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
(6)比选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在比选小组发出质询函后供应商未能提供合理的成本分析和价格构成的或对质函询的解释未被比选小组采信的。
2.4一次性报价。
2.5复核。
供应商报价结束后,比选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被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成交候选供应商应当排序。比选小组复核结束后,应当按照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排序最高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供应商报价相同的,由比选小组组织报价相同供应商抽签确定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
2.7现场复核
无
2.8出具比选报告。
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2.9比选小组在比选过程中,不得改变比选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2.10供应商资格审查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为依据,审查范围不能超过法律法规和比选通知书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比选小组资格审查过程中,其成员对供应商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
2.11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或注明。
2.12在评审过程中,比选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比选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比选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比选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13比选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需要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比选小组会全体成员签字)作出,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4 供应商在报价过程中,不得串通。发现供应商存在串通的,比选小组应将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1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比选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比选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三、评审纪律
3.1比选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得违法评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3.2评审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比选过程和结果。
3.3比选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4比选小组成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3.4.1 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3.4.2 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
3.4.3 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3.4.4 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3.4.5 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3.4.6 服从评审现场采购组织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3.4.7 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